诉讼养猪场案例
2025.06.13 00:33 5
王某诉某养猪场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男,35岁,某村村民,被告某养猪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养猪场位于王某所在的村庄附近。
2019年,某养猪场在王某所在的村庄附近建成并投入运营,养猪场规模较大,饲养了数千头生猪,养猪场在养殖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粪便和污水,导致养猪场周边环境严重污染,对王某及其村民的日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王某认为,某养猪场的行为已构成环境污染侵权,要求被告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协商未果,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养猪场在养殖过程中,确实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粪便和污水,导致养猪场周边环境严重污染,养猪场的污染行为对王某及其村民的日常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包括空气质量下降、饮用水污染、农田受损等。
法院认为,被告某养猪场的行为已构成环境污染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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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某养猪场立即停止污染环境的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养猪场周边环境不再受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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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某养猪场赔偿原告王某因其环境污染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
(1)空气质量治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
(2)饮用水治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
(3)农田修复费用:人民币3万元;
(4)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某养猪场承担。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后,被告某养猪场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本案的判决结果,对于保护农村环境、维护村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也提醒了相关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要注重环境保护,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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