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养猪托管合同判决
2025.06.14 19:39 7
关于解除养猪托管合同的判决,以下是一个示例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
(××××)×民初××××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省××市××区××街道××号。
被告:×××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区××街道××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案件事实
原告×××与被告×××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殖公司”)于××××年××月××日签订《养猪托管合同》,约定原告将其饲养的××头猪委托给养殖公司进行托管养殖,养殖期限为××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头猪交付给养殖公司。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发现养殖公司存在以下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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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饲料、药品等必要物资,导致部分猪只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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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向原告报告猪只生长情况,影响原告对养殖公司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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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应得的收益。
原告多次与养殖公司协商解决上述问题,但养殖公司未予理睬,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养猪托管合同》,并要求养殖公司退还已支付的托管费用××万元。
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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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是否有权解除《养猪托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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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公司是否应退还原告已支付的托管费用?
判决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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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是否有权解除《养猪托管合同》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养殖公司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饲料、药品等必要物资、未定期向原告报告猪只生长情况、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应得的收益等违约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养猪托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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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殖公司是否应退还原告已支付的托管费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养殖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养猪托管合同》的约定,养殖公司应退还原告已支付的托管费用××万元。
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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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原告×××与被告×××养殖有限公司签订的《养猪托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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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养殖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已支付的托管费用××万元。
本案诉讼费用××元,由被告×××养殖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附:本案相关证据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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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托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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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养殖公司沟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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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公司提供的猪只生长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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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公司未提供饲料、药品等必要物资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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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公司未支付原告应得收益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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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已支付托管费用的凭证
注:以上判决书仅供参考,具体判决结果需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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