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2025.05.19 22:25 189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的条例。
发布与实施时间
- 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5号公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2016年2月6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 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二次修订。
- 总则: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确立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强调政府职责及相关部门监管职责。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规定了设立条件,包括场所、设施、人员、管理制度等方面要求;设定申请程序,申请人需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审批程序方面,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
- 生猪屠宰与检验检疫:要求屠宰厂(场)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进行屠宰;严格执行检验检疫制度,包括宰前检查、同步检疫、宰后检验等环节,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 监督管理:政府部门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等措施;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管和不定期巡查,确保其规范运营。
- 法律责任: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屠宰厂(场)违规行为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等,均制定了详细罚则,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定点屠宰证书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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