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猪协会章程范本
2025.06.15 13:56 2
养猪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协会全称]。
第二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养猪行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相关科研、教学、推广单位,共同推动养猪业的科技进步、产业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为会员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市场拓展等服务。
第三条 本协会的活动范围:[具体活动区域或范围]。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个人会员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的重大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届[具体时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人数为[具体人数],其中常务理事人数为[具体人数]。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具体年龄]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会员大会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审议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具体日期]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具体日期]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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