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养猪处罚规定文件
2025.06.16 14:19 2
《关于规范养猪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猪业发展,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养猪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禁止无证养猪、非法销售生猪及生猪产品。
第四条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猪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无证养猪处罚规定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无证养猪的,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销售生猪及生猪产品的,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吊销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九条 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仅为示例,具体处罚规定以当地法律法规为准,如需了解详细规定,请咨询当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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