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养猪条例
2025.06.17 03:45 3
《开封市养猪条例》是中国开封市为规范养猪行业,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下是该条例的一些主要内容,但请注意,具体内容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调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猪行业,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猪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养猪业发展应当遵循科学养殖、绿色环保、健康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养猪条件 第四条 养猪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养猪场所; (二)有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设施设备; (三)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措施; (四)有具备养猪专业知识的养殖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养猪户应当向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 养殖管理 第六条 养猪户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得使用禁用物质。 第七条 养猪户应当建立生猪养殖档案,记录生猪养殖、防疫、用药等情况。 第八条 养猪户应当定期进行生猪疫病监测,发现疑似疫情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隔离、消毒等措施。 第九条 养猪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生猪屠宰,不得私自屠宰生猪。
第四章 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条 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由养猪户、生猪屠宰企业、销售者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 生猪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二条 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执行屠宰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生猪产品销售者应当对销售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猪产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养猪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养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仅为《开封市养猪条例》的部分概要,具体条例内容应以官方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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