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养猪判决书
2025.06.17 10:20 3
民事判决书
(××××)×民初××××号
原告:×××,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省××市××区××街道××号,联系电话:××××××××××。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养殖场,住所地:××省××市××区××街道××号。
法定代表人:×××,该养殖场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养殖场委托养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养殖场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原告×××与被告×××养殖场于××××年××月××日签订《委托养猪协议》,约定原告将××头猪委托给被告养殖,养殖期限为××个月,养殖费用为每头猪××元,共计××元,协议还约定,养殖期间产生的饲料、防疫、防疫药品等费用由原告承担,养殖结束后,原告有权取回猪只,若猪只因疾病、意外等原因导致死亡或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在养殖期间,原告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养殖费用××元,养殖到期后,原告取回猪只时发现,×头猪死亡或健康状况不佳,原告认为,被告在养殖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猪只死亡或损失,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元。
被告×××养殖场辩称,其在养殖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猪只的死亡或损失并非由于被告的过错造成,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疾病等因素所致,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请求。
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的《委托养猪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在养殖期间,原告已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养殖费用,关于猪只的死亡或损失,经法院审理认为:
- 被告在养殖过程中,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重大过错;
- 猪只的死亡或损失,部分是由于疾病因素所致,部分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与被告的养殖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
被告×××养殖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养殖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二、本案诉讼费用××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状副本应同时送交对方当事人。
审判员:××× ××××年××月××日
附:本判决书一式两份,原告×××、被告×××养殖场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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