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养猪禁养文件
2025.06.18 21:11 3
禁养区域
- 全市范围内的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红线区等生态敏感区域;
- 居住区、学校、医院、文化设施、旅游景点等人口密集区域;
- 城市规划区、产业园区、现代农业示范区等规划限制区域。
禁养时间
- 禁养区域内的养猪场(户)应于本文件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自行关闭或搬迁;
- 禁养区域外的养猪场(户)应于本文件发布之日起12个月内自行关闭或搬迁。
禁养措施
- 禁止新建、扩建养猪场(户);
- 禁止在禁养区域内饲养、屠宰、加工、销售猪及其产品;
- 禁止将禁养区域内的猪及其产品运出;
- 禁止将禁养区域外的猪及其产品运入禁养区域。
责任追究
- 对违反本文件规定新建、扩建养猪场(户)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 对违反本文件规定饲养、屠宰、加工、销售猪及其产品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 对违反本文件规定将猪及其产品运出、运入禁养区域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 对阻挠、干扰禁养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保障措施
- 对禁养区域内养猪场(户)的搬迁、关闭,政府将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 对禁养区域内养猪场(户)的搬迁、关闭,相关部门将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 对禁养区域内养猪场(户)的搬迁、关闭,政府将加大环保、卫生、防疫等方面的投入。
请各相关部门、单位、养猪场(户)认真贯彻执行本文件,确保禁养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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