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村养猪环保规定
2025.06.19 03:5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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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新建、改建、扩建养猪场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相应环保部门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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粪便处理:养猪场应建立粪便处理设施,实现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禁止将粪便直接排放到水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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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养猪场排放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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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养猪场应合理规划土地使用,避免占用基本农田和重要水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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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措施:养猪场应采取有效的防疫措施,防止疾病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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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控制:鼓励发展规模化、集约化养猪,严格控制散户养猪规模。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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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排放标准:养猪场排放的废水应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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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排放标准:养猪场排放的废气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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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处理:养猪场产生的固体废物应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达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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粪便处理:养猪场应采用粪便发酵、堆肥、沼气等技术进行粪便处理,实现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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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措施:养猪场应建立完善的防疫制度,定期进行消毒,防止疾病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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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控制:新建养猪场规模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过大影响。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农村环境,促进养猪业的可持续发展,养猪户应严格遵守相关环保规定,实现养猪业的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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