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猪的公司章程
2025.06.21 13:43 2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 公司名称:[公司全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地址]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经营范围,如养猪、养殖技术研发、销售等]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股东
第六条 公司股东为[股东人数],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
第七条 股东的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股东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股东大会
第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一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的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董事会由[董事人数]名董事组成,董事人数]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人数]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章 监事会
第十四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行为,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由[监事人数]名监事组成,监事人数]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人数]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章 经理
第十七条 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经理的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组织实施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四)组织实施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比例]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章程仅为范例,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在正式使用前,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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