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育肥猪保险具体办法
2025.05.26 00:38 34
吉林省育肥猪保险具体办法
总则
- 目的:为增强吉林省育肥猪养殖抵御风险能力,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养殖户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基本原则
- 政府引导,充分发挥政府政策引导作用,鼓励养殖户积极参加育肥猪保险。
- 市场运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运用商业保险机制,合理确定保险责任、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确保保险业务可持续发展。
- 自主自愿,养殖户自主决定是否参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
- 协同推进,保险机构与政府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育肥猪保险工作。
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育肥猪:
- 在吉林省境内养殖,存栏量达到一定规模(具体规模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的免疫程序接种且有记录。
- 育肥猪品种符合当地养殖习惯,投保时育肥猪体重不低于[X]公斤。
保险责任
- 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等。
- 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 疾病:包括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流行性腹泻、猪瘟、非洲猪瘟等列入国家动物疫病病种名录的疫病。
责任免除
- 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 发生保险事故时,未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对猪只进行免疫。
- 保险标的在保险合同成立前已发生疫病、伤残、死亡等损失。
- 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但因未及时治疗或延误治疗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
- 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动物生长发育规律等原因导致的损失。
-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根据育肥猪生长周期合理确定,一般为[具体时长]个月,自保险单载明的起保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
- 保险金额:根据育肥猪不同生长阶段的市场价值和养殖成本等因素确定,原则上每头育肥猪保险金额不低于[X]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级相关部门备案。
- 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综合考虑保险责任、风险状况、经营成本等因素合理厘定,全省统一费率为[X]%,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上下浮动[X]%,具体浮动标准报省级相关部门备案。
保险费缴纳
保险费由养殖户承担,按照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计算,养殖户应在签订保险合同后[规定时间]内一次性缴清保险费,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养殖户,可按规定给予保费补贴,补贴标准和方式按照国家及吉林省有关政策执行。
保险赔偿
- 损失核定
- 发生保险事故后,养殖户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及时派人到现场进行查勘定损,对损失较小的案件,可采取简易定损方式;对损失较大或情况复杂的案件,可聘请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定损。
- 赔偿处理
-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 全部损失: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赔偿;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实际价值的,按出险时实际价值赔偿。
- 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程度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 保险标的发生多次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 保险公司应在与养殖户达成赔偿协议后[规定时间]内,将赔偿款支付到养殖户指定的账户。
-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保险服务
- 宣传推广
- 各地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育肥猪保险政策宣传,提高养殖户对保险的认知度和参保积极性。
- 保险机构应通过多种渠道开展宣传活动,向养殖户详细介绍保险条款、理赔流程等内容。
- 承保服务
- 保险机构应简化承保手续,方便养殖户投保,可与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村委会等合作,开展集中投保、上门服务等。
- 及时为养殖户出具保险单,并提供保险凭证。
- 查勘定损服务
- 建立快速响应机制,接到报案后及时安排查勘人员到达现场。
- 查勘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客观公正地进行查勘定损,确保损失核定准确。
- 理赔服务
- 优化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效率,对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小额案件,可实行简易理赔程序,快速赔付。
- 加强理赔管理,确保理赔资金安全、及时支付到养殖户手中。
工作机制
- 部门协作
- 成立由农业农村、财政、银保监等部门组成的育肥猪保险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育肥猪保险工作。
-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提供育肥猪存栏、疫病防控等相关信息,协助做好查勘定损工作。
-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保费补贴资金,加强资金监管。
- 银保监部门负责对保险机构的业务经营进行监督管理,规范保险市场秩序。
- 信息共享 建立农业农村、财政、银保监等部门与保险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育肥猪养殖信息、保险承保理赔信息等的实时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 监督考核
- 建立育肥猪保险工作考核机制,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与保费补贴资金分配等挂钩。
- 加强对保险机构的监督检查,对违规经营、损害养殖户利益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十一、附则
- 本办法由吉林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银保监部门负责解释。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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