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猪圈退养实施方案
2025.05.15 23:37 37
上海市生猪圈退养实施方案
总体目标
按照本市生态环境建设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总体要求,通过实施生猪圈退养,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减少养殖污染,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到[具体时间节点],全面完成本市规定区域内的生猪圈退养任务。
退养范围
本市外环线以内区域,以及外环线以外的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国家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区、重要湖泊周边等环境敏感区域,具体范围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并公布。
实施步骤
- 宣传发动阶段([时间区间 1])
- 各区县政府制定本地区生猪圈退养工作方案,明确退养范围、目标任务、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
- 召开动员大会,广泛宣传生猪圈退养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 组织工作人员深入养殖场户,开展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养殖户充分了解退养政策和相关补偿标准。
- 调查摸底阶段([时间区间 2])
- 各区县相关部门对本地区生猪养殖场户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包括养殖规模、养殖品种、养殖设施、存栏数量等,建立详细的养殖场户档案。
- 核实养殖场户的土地使用情况,确认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保要求。
- 对养殖场户的养殖污染状况进行评估,掌握污染排放情况。
- 签订协议阶段([时间区间 3])
-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各区县政府与养殖场户签订生猪圈退养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包括退养时间、补偿标准、资金支付方式、养殖设施处置办法等。
- 养殖场户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退养,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 退养实施阶段([时间区间 4])
- 养殖场户按照退养协议要求,自行处置存栏生猪,拆除养殖设施,清理养殖场地。
- 各区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退养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退养工作顺利进行。
- 加强对退养过程中动物疫病防控的管理,防止疫病传播。
- 验收结算阶段([时间区间 5])
- 退养工作完成后,由各区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生猪存栏清零、养殖设施拆除、场地清理等情况。
- 验收合格的,按照退养协议约定支付补偿资金。
- 对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养殖场户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补偿标准
- 生猪补偿
根据生猪的品种、体重等因素,按照市场价格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区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 养殖设施补偿
- 对养殖场户合法建设的养殖设施,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养殖设施包括猪舍、饲料仓库、沼气池、污水处理设施等。
- 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区县政府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考虑养殖场户的停产停业损失,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根据养殖场户的养殖规模、经营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资金保障
- 市级财政补贴
市财政对各区县生猪圈退养工作给予适当的资金补贴,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各区县开展宣传动员、调查摸底、协议签订、验收结算等工作,以及对养殖场户的补偿。
- 区县财政配套
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市财政补贴资金的一定比例配套相应资金,确保生猪圈退养工作所需资金足额到位,配套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市级财政补贴不足部分,以及本地区退养工作的其他相关支出。
- 资金管理
- 建立健全生猪圈退养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的补偿标准和程序支付补偿资金,防止资金截留、挪用和浪费。
- 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工作要求
- 加强组织领导
- 各区县政府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生猪圈退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 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将退养任务分解到具体部门和个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 严格政策执行
- 各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确保生猪圈退养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
- 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政策执行水平,防止出现违规操作和侵害养殖户利益的行为。
- 强化监督检查
- 建立健全生猪圈退养工作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退养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对工作进展缓慢、措施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 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 做好后续保障
- 各区县政府要关心养殖场户的生产生活,积极帮助他们解决退养后的就业、创业等问题,鼓励养殖场户转产转业,从事生态农业、休闲农业等绿色产业。
- 加强对退养区域的生态修复和环境整治,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其他事项
- 本实施方案由市农委负责解释。
- 各区县政府可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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