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2025.05.15 23:42 66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旨在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以下是该条例的一些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
- 设立条件
-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 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 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 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 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 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 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审批程序
- 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设立条件的相关材料。
-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获得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申请人应当持批准文件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发营业执照,并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换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屠宰行为规范
- 生猪进厂(场)查验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
- 如实记录生猪的来源、数量、供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待宰静养
生猪进厂(场)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宰前静养,静养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 屠宰操作要求
-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屠宰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进行屠宰,确保生猪屠宰质量。
- 生猪屠宰过程中的同步检验、检疫,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不得在生猪屠宰后补检、补疫。
- 肉品品质检验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肉品品质检验制度,配备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对屠宰的生猪产品进行肉品品质检验。
- 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检验内容包括感官检验、理化检验和微生物检验等。
-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
监督管理
- 部门职责
-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病害生猪产品等违法行为。
-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生猪屠宰环节的动物防疫和检疫的监督管理。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猪屠宰厂(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猪屠宰管理的相关工作。
- 监督检查措施
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等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 举报制度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生猪屠宰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法律责任
-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
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违法行为的处罚
- 如未按照规定进行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未按照操作规程屠宰等违法行为,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厂(场)等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条例对于规范广西生猪屠宰行业,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实际情况的发展可能会进行修订和完善,如需更详细准确的内容,可查阅最新的法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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