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猪瘦肉精检测有关规定
2025.05.15 23:43 39
瘦肉精是一类药物的统称,它不是指一种特定的物质,任何能够促进瘦肉生长、抑制肥肉生长的物质都可以叫做“瘦肉精”,严禁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等7种“瘦肉精”类药物,以下是湖南省在生猪瘦肉精检测方面的相关规定:
- 检测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湖南省对生猪及生猪产品中“瘦肉精”的检测制定了严格的标准,生猪在出栏前必须进行“瘦肉精”检测,检测项目包括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常见的“瘦肉精”种类,只有检测结果全部合格的生猪,才允许进入市场流通或屠宰环节。
- 检测流程
- 养殖场自检:生猪养殖场需建立健全“瘦肉精”自检制度,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人员,对出栏生猪按批次进行“瘦肉精”自检,自检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检测方法和流程进行操作,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 产地检疫环节抽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对生猪实施产地检疫时,要按一定比例进行“瘦肉精”抽检,抽检工作应覆盖本辖区内所有生猪养殖场(户),确保产地检疫环节的“瘦肉精”监管无死角。
- 屠宰环节检测:生猪屠宰企业必须对进厂(场)的生猪进行“瘦肉精”检测,每批次生猪的检测比例不得低于5%,经检测合格的生猪,方可进入屠宰环节;检测不合格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追溯生猪来源,查明问题原因。
- 市场监督抽检:各级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及生猪产品市场的监督抽检力度,增加抽检频次和覆盖面,对抽检中发现的“瘦肉精”阳性产品,要立即依法采取封存、召回、销毁等措施,并追根溯源,严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 法律责任:对在生猪养殖、运输、屠宰、经营过程中使用“瘦肉精”或含“瘦肉精”生猪及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通过严格执行生猪瘦肉精检测规定,加强各环节监管,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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